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冠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博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331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