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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67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6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合光永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睿騰貿易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中海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02,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67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