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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58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冠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博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331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5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扣押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