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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補字第30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補字第300號

聲請人
立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576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補字第300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