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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7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翁毓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78號

原告
林建宏
被告
合光永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5,05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2 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公務電話、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7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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