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6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6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光永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睿騰貿易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中海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02,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