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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387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周美雲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家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牟利凡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萬7,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38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委任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