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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535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535號

原告
禇玉鳳
被告
福之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福成
訴訟代理人
謝壘

      伍鴻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106 年10月16日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據,依上開規定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53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墊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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