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5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535號
- 原告
- 禇玉鳳
- 被告
- 福之鄉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成
- 訴訟代理人
- 謝壘
伍鴻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106 年10月16日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據,依上開規定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