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6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家能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陳秀惠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家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14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