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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21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10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被告
以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杰
被告
蕭玫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22元(計算式:31,400+6,822 =38,22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21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