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保險小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保險小字第5號
- 原告
- 徐陳美雲
- 被告
-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騰德
- 訴訟代理人
- 周正堂
- 被告
- 興華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敏媛
- 訴訟代理人
- 郭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單位桃園縣廣告代理職業工會於民國(下同)103 年9 月1 日以原告及其眷屬為被保險人,與被告公司簽訂二份團體保險契約,有團體保險要保書、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名冊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9至34頁),依該保險契約條款第24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39、57頁),是兩造當事人事前約定合意管轄,惟要保人地址在桃園市○○區縣○路000 巷0 弄00號1 樓,有前揭團體保險要保書及官網資料可按,依上揭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