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672號
- 原告
- 合盛冷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武雄
- 訴訟代理人
- 戴峻鴻
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倍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6035
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