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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197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197號

原告
合盛冷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訴訟代理人
戴峻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壹萬參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19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