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1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197號
- 原告
- 合盛冷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武雄
- 訴訟代理人
- 戴峻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壹萬參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