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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63號

原告
博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輝
訴訟代理人
黃泰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澔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6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