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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保險小字第5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保險小字第5號

原告
徐陳美雲
被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周正堂
被告
興華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敏媛
訴訟代理人
郭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單位桃園縣廣告代理職業工會於民國(下同)103 年9 月1 日以原告及其眷屬為被保險人,與被告公司簽訂二份團體保險契約,有團體保險要保書、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名冊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9至34頁),依該保險契約條款第24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39、57頁),是兩造當事人事前約定合意管轄,惟要保人地址在桃園市○○區縣○路000 巷0 弄00號1 樓,有前揭團體保險要保書及官網資料可按,依上揭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保險小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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