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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再小字第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再小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陳飛宏
再審被告
電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 年度北小字第33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等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再小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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