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再小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再小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陳飛宏
- 再審被告
- 電沛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 年度北小字第33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等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