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5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587號
- 原告
-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宗
- 被告
- 以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玫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4 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爰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