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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679號

給付倉儲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679號

原告
仕嘉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秉瑞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告
凱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正
訴訟代理人
葉孔武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倉儲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二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簽立倉儲契約,約定由原告提供位於桃園市○○區○○街000 巷00號之倉庫予被告使用,嗣被告未給付倉儲費用,原告乃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倉儲費用,被告並以原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其貨物毀損為由提出抵銷抗辯。而被告所為之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乃本案之主要爭點,該項爭點法律關係現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322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為求裁判之周全,及避免法院裁判有所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679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倉儲費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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