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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67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合盛冷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訴訟代理人
戴峻鴻

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倍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6035

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67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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