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3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54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訴訟代理人
- 唐若心
- 訴訟代理人
- 蔡中豪
- 被告
- 廣富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律品
- 被告
-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