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2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425號
- 原告
- 萬事盛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道
- 訴訟代理人
- 蘇正升
- 被告
- 李正強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425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5 日下午3 時12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6,250元,及自民國107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6,25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向原告承租167N8 計程車,並定有租賃契約,但被告自107 年1 月17日起即違約,計至107年5 月21日原告自行尋獲本件計程車止,被告尚欠新台幣86,250元(經被告事後確認),本院認依兩造之租賃契約、被告確認未付租金之帳卡(本院卷第15、19頁),原告本件主張為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