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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1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119號

原告
義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依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鬼點子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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