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5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567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被告
- 張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依原告所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約定:「因本約定致涉訴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同意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等語是兩造合意因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涉訟時應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