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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309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5309號

原告
僑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律品
被告
施國偉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5309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 5月14日下午 4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將127-D7營業小客車車牌二面、行照壹枚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簽訂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但被告違約,本院依原告所提上述契約書及被告履行契約之付款狀況,認原告主張被告違約可以採取,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30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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