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30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5309號
- 原告
- 僑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律品
- 被告
- 施國偉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5309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 5月14日下午 4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將127-D7營業小客車車牌二面、行照壹枚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簽訂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但被告違約,本院依原告所提上述契約書及被告履行契約之付款狀況,認原告主張被告違約可以採取,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