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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蔡玉雪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遠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縈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雙全電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50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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