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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83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珮如

上訴人
即被告
日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即日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即被告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被告
林秋月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秀鳳
童雅羚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

           住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就被告日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即日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林秋月、童雅羚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捌佰壹拾元;就被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秋月部分核定為貳拾玖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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