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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9號

原告
全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珍
訴訟代理人
高一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昀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89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