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12號
- 原告
- 僑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律品
- 被告
- 施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補字第4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