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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2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425號

原告
萬事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
被告
李正強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425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5 日下午3 時12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6,250元,及自民國107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6,25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向原告承租167N8 計程車,並定有租賃契約,但被告自107 年1 月17日起即違約,計至107年5 月21日原告自行尋獲本件計程車止,被告尚欠新台幣86,250元(經被告事後確認),本院認依兩造之租賃契約、被告確認未付租金之帳卡(本院卷第15、19頁),原告本件主張為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2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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