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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8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883號

原告
全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珍
訴訟代理人
高一中
被告
李昀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件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883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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