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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60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07號

原告
日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綢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城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祖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60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