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567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567號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張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依原告所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約定:「因本約定致涉訴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同意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等語是兩造合意因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涉訟時應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56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