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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60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606號

                  108年度北全字第176號

原告
京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保貴
被告
柯弘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所提之假扣押聲請,亦應併同由本件管轄法院審理。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60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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