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9號
- 原告
- 全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珍
- 訴訟代理人
- 高一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昀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昀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