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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80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80號

原告
萬事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褚丞泰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零玖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8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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