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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12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僑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律品
被告
施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412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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