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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16號

原告
上能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佰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1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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