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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022號

給付印刷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剛
訴訟代理人
陳宗易
訴訟代理人
張清閔
被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印刷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02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印刷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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