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022號
- 原告
-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剛
- 訴訟代理人
- 陳宗易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閔
- 被告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印刷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小字第30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印刷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