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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3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全京通科技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黃明偉
訴訟代理人 劉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73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