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2164號
- 聲請人
- 陽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加盟金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216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加盟金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