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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400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東泰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璋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原告主張與被告間之契約書經其終止後,被告應負返還系爭營業小客車之車牌及行照,聲明為:被告應將契約書所載營業小客車牌2面及行照1枚返還原告。原告所提之本件訴訟,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因勝訴可獲得之客觀利益包括得繼續以上開小客車營業獲取收益,及免於被告因繼續使用聲明所示車牌、行照,致原告須負擔車輛交通違規罰款等義務,但上述財產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萬6335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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