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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74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文衍正

上訴人
嘉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雅
上訴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前列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理標 住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一六九巷三十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西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一一○年北簡字第一八七四八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貳拾參元(計算式:

4,406+1,096+31,321+30,000=66,8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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