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914號
- 原告
- 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憲弘
- 訴訟代理人
- 廖珣全
莊珮卿
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昭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小字第1914號
莊珮卿
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昭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