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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914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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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憲弘
訴訟代理人
廖珣全

莊珮卿

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昭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914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