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01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巨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惠萍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漢增、李奇膳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8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017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