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47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347號
- 原告
- 華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宇華
- 訴訟代理人
- 郭威江
- 被告
- 展雲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克信
(通緝中,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347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4 月19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6,250元,及自民國110 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6,25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雙方訂有服務合約,但被告違約,尚欠新台幣46,250元服務費用等,已經原告提出合約、存證信函、發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除法定利息起算時間應依存證信函所示自送達後第4 日起算外,應准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且駁回超出該部分准許部分之請求。
二、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