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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4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347號

原告
華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宇華
訴訟代理人
郭威江
被告
展雲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通緝中,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347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4 月19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6,250元,及自民國110 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6,25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雙方訂有服務合約,但被告違約,尚欠新台幣46,250元服務費用等,已經原告提出合約、存證信函、發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除法定利息起算時間應依存證信函所示自送達後第4 日起算外,應准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且駁回超出該部分准許部分之請求。

二、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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