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513號
- 原告
- 台灣紳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順富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彥凱
- 訴訟代理人
- 呂文文律師
- 被告
-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立桓
史孟元
張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