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533號
- 上訴人
- 周慧怡
- 即原告
- 之2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建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1753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建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