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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299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東森新零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森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蔡雨諪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邦國際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29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