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380號
- 原告
- 強大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宣昶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幼馨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補字第138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幼馨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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