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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91號

遷讓返還櫃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將捷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梅婷
訴訟代理人
蔡雅蓯律師
被告
光比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櫃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柒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參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9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返還櫃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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